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16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姿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宗德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5,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張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