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87號
調解筆錄原告 林君明 被告 鄧興豪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87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6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上午9時4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林君明被告鄧興豪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林君明被告鄧興豪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陸萬 陸仟元,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30日給付参萬参仟元,103年10月30日給付参萬参仟元,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由被告親自交予原告。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64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林君明被告鄧興豪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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