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88號
調解筆錄原告 李資儀 被告 王笙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88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6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李資儀被告王笙安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李資儀被告王笙安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3年9月11日匯入原告於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二、被告王笙安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63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李資儀表示於收到上開給付後,再具狀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63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四、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李資儀被告王笙安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