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 楊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朝昇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伍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