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02號上訴人 蘇宗德 被上訴人 賴姿伶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訴字第130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