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調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3號聲請人 李春鳴 代理人 李艾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