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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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6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耀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耀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耀任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湖簡字第429號、106年度士簡字第23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毀棄損壞│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19日│105年7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3201號│105年度偵字第9837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士簡字第232號│105年度湖簡字第429號│││實├──┼───────────┼───────────┼───────────┤│審│判決│106年4月28日│106年7月1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士簡字第232號│105年度湖簡字第429號│││決├──┼───────────┼───────────┼───────────┤││確定│106年6月5日│106年8月29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178號│106年度執字第5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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