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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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家他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他字第29號聲請人 鍾承安 法定代理人 李雅琳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鍾承安與相對人 鍾偉華 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偉華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家救字第159號民事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親字第70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應即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之,爰依職權確定向聲請人徵收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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