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五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死亡,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林柏泓法官楊文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月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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