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釋明「自民國97年4月11日起至目前為止收入來源、工作地點、任職公司名稱」,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證明等證據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前曾於民國97年4月29日裁定命其補正部分事項,經聲請人於97年5月12日具狀補正相關事項,並陳稱:已於97年4月10日自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處離職,惟並未陳報最新收入來源。爰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自97年4月11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收入來源、工作地點、任職公司名稱,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