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5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57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崇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崇景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縣汐止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