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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