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黃耀德 、 謝惠瑛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補相對人黃耀德、謝惠瑛聲請限定繼承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