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秀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