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詹燕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
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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