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3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群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致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