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3號上訴人即原告 姚玉霞 被上訴人即被告 紀一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7,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