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林亦坤 訴訟代理人 林武宏 被告花蓮縣玉里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鄢曉鳴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元,訴訟標的金額以上開金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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