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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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7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嘉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嘉德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附表編號3之遭詐騙內容欄內第4行「臺南分行」更正為「北臺南分行」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作為詐欺匯款犯罪之用,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家境勉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而迄今均未獲受賠償,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且觀其前科內容之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均與本案罪行之關聯性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 彥文孝 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989號被告王嘉德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嘉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其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帳戶提供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11月5日10時27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上之統一超商,透過交貨便服務,以店到店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之提款卡寄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 鄭閔謙 」之人指定之門市及收件人,再透過LINE告知「鄭閔謙」提款卡密碼,供「鄭閔謙」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嗣「鄭閔謙」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本件帳戶之提款卡及其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網際網路,在「旋轉拍賣」、「Mobile01」等網站,刊登虛偽之出售商品廣告,適 徐耀雄 、 邱欣儀 、 吳佳宜 、 莊雅琦 、 丘岱臻 、 陳玟翰 、 錢韋寧 、 吳啟豪 、 曾馨禾 、 莊蕙璘 、 陳啓雲 等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與佯裝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表達購買意願,復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轉帳價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本件帳戶內。嗣徐耀雄等人未如期取得商品,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耀雄、邱欣儀、莊雅琦、丘岱臻、陳玟翰、錢韋寧、吳啟豪、曾馨禾、莊蕙璘、陳啓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嘉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急需用錢,從臉書瀏覽代辦貸款廣告,加入對方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鄭閔謙」之人聯絡,「鄭閔謙」要求伊提供提款卡及其密碼,以製作假的薪資轉帳證明,伊才依對方指示將提款卡寄至指定地點,並告訴「鄭閔謙」提款卡密碼等語。經查:
㈠被告將其所申設之本件帳戶提款卡及其密碼交付「鄭閔謙」
,嗣「鄭閔謙」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徐耀雄、邱欣儀、莊雅琦、丘岱臻、陳玟翰、錢韋寧、吳啟豪、曾馨禾、莊蕙璘、陳啓雲及被害人吳佳宜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將款項轉帳至本件帳戶內,復遭提領一空等情,業據告訴人等及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屬實,並有本件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列印頁、台幣帳戶交易明細表、告訴人等與被害人提出之轉帳執據、對話紀錄、被告提出之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及電子發票證明聯、對話紀錄等附卷可參,足認本件帳戶確經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用無訛。
㈡依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均可知悉,無論自行或委請他人向
金融機構申辦借款,無不事先探詢可借貸金額之多寡、約定利率之高低、還款期限等事項,以評估自己之經濟狀況可否負擔,並須提出申請書檢附在職證明、身分證明、財力、所得或擔保品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金融機構徵信審核通過後,再辦理對保、簽約等手續,俟上開貸款程序完成後始行撥款;縱有瞭解撥款帳戶之必要,亦僅須影印存摺封面或告知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即可,無須於申請借款之際,即提供帳戶存摺,亦毋庸交付提款卡,更遑論提供提款密碼予貸款之金融機構。縱欲循民間之私人管道借貸,亦須事先瞭解還款方式,並提供適當之擔保品。而依一般商業交易習慣,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通常與所借貸之金額相當,且具有即時變現、便於流通之性質,如此方能使擔保物權人於行使權利時獲得一定程度之受償及保障,並非單純提供帳戶或提款卡即可。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曾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對於貸予方未告知利率、未要求提出財產、所得證明,或要求提供保人、擔保品等不合理情形,自不得諉為不知。況觀諸現今社會上,詐騙者以蒐集之人頭帳戶,作為詐欺之轉帳帳戶,業經報章媒體時有批露,因此交付帳戶予非親非故或素未謀面之人使用,受讓人將持以從事財產犯罪,已屬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或預見。被告為貸得款項,未究明「鄭閔謙」之真實身分,即聽從其言,提供本件帳戶之提款卡及其密碼等重要金融物件予「鄭閔謙」自由運用,堪認被告對於其本人所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可供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之不法目的使用,當有合理之預期。
二、按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數個被害人財物,為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檢察官黃彥琿附表:
┌──┬───┬────────────────────────┐│編號│告訴/│遭詐騙內容│││被害人││├──┼───┼────────────────────────┤│1│告訴人│徐耀雄於109年11月5日13時許,瀏覽「旋轉拍賣」網│││徐耀雄│站,而與出售日立除濕機之賣家聯繫,與對方互加││││LINE好友並談妥交易後,於109年11月9日10時56分││││許,透過網路ATM,將新臺幣(下同)3,000元轉帳至本││││件帳戶。│├──┼───┼────────────────────────┤│2│告訴人│邱欣儀於109年11月9日,瀏覽「旋轉拍賣」網站,而│││邱欣儀│與出售Pixel5手機之賣家聯繫,與對方互加LINE好友││││並談妥交易後,於同日12時33分許,在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75號地下1樓萊爾富便利商店內,透過││││ATM,將1萬元轉帳至本件帳戶。│├──┼───┼────────────────────────┤│3│被害人│吳佳宜於109年11月5日,瀏覽「旋轉拍賣」網站,而│││吳佳宜│與出售多功能料理機之賣家聯繫,與對方互加LINE好││││友並談妥交易後,於109年11月9日10時2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臺南分行,臨櫃匯││││款1萬元至本件帳戶。│├──┼───┼────────────────────────┤│4│告訴人│莊雅琦於109年11月8日,瀏覽「旋轉拍賣」網站,而│││莊雅琦│與出售商品之賣家聯繫,雙方談妥交易後,於109年11││││月9日12時32分許,透過網路ATM,將4,000元轉帳至本││││件帳戶。│├──┼───┼────────────────────────┤│5│告訴人│丘岱臻於109年11月8日15時許,瀏覽「旋轉拍賣」網│││丘岱臻│站,而與出售商品之賣家聯繫,與對方互加LINE好友││││並談妥交易後,於109年11月9日10時25分許,透過網││││路ATM,將1萬4,200元轉帳至本件帳戶。│├──┼───┼────────────────────────┤│6│告訴人│陳玟翰於109年11月9日8時許,瀏覽「旋轉拍賣」網│││陳玟翰│站,而與出售氣炸鍋之賣家聯繫,與對方互加LINE好││││友並談妥交易後,於同日10時4分許,透過網路ATM,││││將4,900元轉帳至本件帳戶。│├──┼───┼────────────────────────┤│7│告訴人│錢韋寧於109年11月7日20時許,瀏覽「Mobile01」網│││錢韋寧│站,而與出售吸塵器之賣家聯繫,與對方互加LINE好││││友並談妥交易後,於109年11月9日11時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1樓附設ATM,將6,900元轉帳至本││││件帳戶。│├──┼───┼────────────────────────┤│8│告訴人│吳啟豪於109年11月9日,瀏覽「Mobile01」網站,而│││吳啟豪│與出售SWITCH遊戲機之賣家聯繫,與對方互加LINE好││││友並談妥交易後,於同日10時20分許,透過網路ATM,││││將5,000元轉帳至本件帳戶。│├──┼───┼────────────────────────┤│9│告訴人│曾馨禾於109年11月8日18時56分許,與出售高蛋白牛│││曾馨禾│奶之賣家聯繫,與對方互加LINE好友並談妥交易後,││││於109年11月9日12時26分許,透過網路ATM,將1,140││││元轉帳至本件帳戶。│├──┼───┼────────────────────────┤│10│告訴人│莊蕙璘於109年11月9日1時14分許,瀏覽「旋轉拍賣」│││莊蕙璘│網站後,下單購買香水,並於同日10時6分許,透過網││││路ATM,將3,200元轉帳至本件帳戶。│├──┼───┼────────────────────────┤│11│告訴人│陳啓雲於109年11月8日19時58分許,瀏覽「旋轉拍│││陳啓雲│賣」網站後,下單購買麵包機,並於翌(9)日11時許,││││透過網路ATM,將2,200元轉帳至本件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