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泓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泓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泓諭所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16號、102年度訴字第186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妨害自由│││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12月1日│101年6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速偵字第72│101年度偵字第3117││││99號│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867││實││116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0日│103年4月2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867││決││116號│號││├─────┼─────────┼─────────┤││確定日期│103年2月17日│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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