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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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80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志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志淵分別於1.民國91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4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及於2.民國93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81487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98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志淵│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16077││2月26日起│││││元│││││├──┼───┼─────┼──────┼──────┼───────┤│002│新臺幣│林志淵│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65410││2月28日起││.七一│││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林志淵│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300元整│││65410││2月28日起│││││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