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度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三二號
上訴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
戴世瑛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乙○○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二0一號三樓丁○○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黃宗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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