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О五號C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О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對是否有損害債權等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財福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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