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蔡許美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心怡┌────────────────────────────────────────────────┐│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5-ND-000000-0││1│1000││││司││││││├──┼──────────────┼──────────┼──────┼───┼────┼───┤│0002│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5-ND-000000-0││1│1000││││司││││││├──┼──────────────┼──────────┼──────┼───┼────┼───┤│0003│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5-ND-000000-0││1│1000││││司││││││├──┼──────────────┼──────────┼──────┼───┼────┼───┤│0004│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5-ND-000000-0││1│1000││││司││││││├──┼──────────────┼──────────┼──────┼───┼────┼───┤│0005│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5-ND-000000-0││1│1000││││司││││││├──┼──────────────┼──────────┼──────┼───┼────┼───┤│0006│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5-ND-000000-0││1│1000││││司││││││├──┼──────────────┼──────────┼──────┼───┼────┼───┤│0007│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5-NX-000000-0││1│633││││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