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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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 孫啓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啓達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13號案件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就該等錄音內容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孫啓達因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13號過失傷害案件之判決,已依法提起上訴,為訴訟程序進行撰寫訴狀所需,以保障當事人法律上之利益,故依法聲請交付上開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上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亦有明訂。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三、經查: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13號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審理期日辯論終結,並經本院於113年5月30日判決判處拘役50日等情,有上開案卷可供查考。聲請人於113年6月11日具狀以其於上訴程序撰寫訴狀所需為由,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核聲請人即係上開案件之被告,為得聲請閱覽卷宗之當事人,且其聲請未逾法定期間,已敘明聲請之理由係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其上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故聲請人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首揭規定,就上開法庭錄音內容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