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非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楊永芳 律師 王中喆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仲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聲請人謂以發函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而不生提示效力。)。
二、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