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42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至於原告起訴請求同案被告甲○○負損害賠償部分,經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湯國杰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