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77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77號原告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振煌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盈竹
謝文明
參加人日商理想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RISOKAGAKUCORPORATION)代表人 羽山明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郭家君 律師 李文傑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歐千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日商理想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3年2月9日以「理相RISANG」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數位式快速印刷機用製版紙、蠟紙、平版機用製版紙、電腦報表紙、影印紙、模造紙、再生紙、西卡紙、銅版紙、印刷用紙、色紙、包裝紙、牛皮紙、曬圖紙、塑膠紙、描圖紙、噴墨印表機專用相紙、反光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權利期間:民國93年11月16日至103年11月15日)。嗣參加人日商理想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1月10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以98年11月5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號商標評定書為「第00000000號『理相RISANG』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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