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余道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甲○○雖否認有強制性交之犯行,惟其所涉強制性交之犯行,已據被害人指述在卷,並有診斷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所涉強制性交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9年3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沈培錚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