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97號原告四季商旅有限公司代表人 方素蝶 (董事)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呂靜怡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FOURSEASONS
HOIELS(BARBADOS)LTD.)代表人 塔瑪戴爾 (TAMARDYALL)(GeneralManager)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4月15日以「SEASONSHOTEL皇家四季飯店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企業管理顧問,企業經營協助,工商管理協助,提供企業資訊;為他人之採購服務〈為其他企業採購商品及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商情提供;為他人提供飯店經營管理協助;廣告宣傳品遞送;直接郵寄廣告;食物及飲料零售;衣服、足部穿戴物、頭部穿戴物及配件零售;珠寶及貴重金屬、鐘錶零售;觀光客紀念品零售;文具及明信片零售;玩具及遊戲零售;香水產品零售;書、報紙及雜誌零售;枕頭、毯子、床單、枕頭套及床墊零售;成藥及個人護理產品零售;菸具零售;電器及電子裝置零售;照像機零售、玻璃器皿零售;運動器材零售;化粧品零售;娛樂及休閒產品零售;五金及家庭日常用品零售;室內裝飾品零售;蠟燭零售;剃刀零售;燈具及燈泡零售;電池零售;牙刷零售;皮箱及旅行袋、手提袋、大型購物袋、雨傘及手杖零售;相框及鏡子零售;梳子、海綿及刷子零售;床罩及桌巾零售;人造花零售;郵購及網路購物;為不動產及分時財產之部份時間擁有人安排交換所擁有之不動產及分時財產之擁有時間之服務」、第36類之「公寓、套房、分時財產及購物商場之買賣、融資、經營管理、出租及不動產之仲介;各種建築物之租售,不動產估價,提供不動產買賣資訊」、第39類之「船舶出租、航海旅遊安排;旅行社(旅館預約除外);旅遊安排;提供導遊,安排遊客運輸;停車場出租,停車場,車輛出租」、第41類之「畫廊、音樂社、夜總會、電影院、舞廳、音樂廳;錄影節目播映業;提供休閒娛樂資訊;高爾夫球場、游泳池、網球場、健身房;錄音帶、錄影帶及影片之出租;舉辦各種講座、會議、研習會、座談會、討論會;晚會籌劃(娛樂);運動設備租賃(車輛除外);提供賭場設施」、第43類之「旅館及休閒度假住宿服務,旅館預約,餐廳服務,展覽會設備提供」及第44類之「提供水療浴池、三溫暖、蒸汽浴」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下稱四季旅館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12月22日中台異字第98051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3月18日經訴字第0990605304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四季旅館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四季旅館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