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非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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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非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票款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非抗字第1號再抗告人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和圍 代理人繆璁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票款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201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而言(最高法院71年台再字第210號判例參照)。又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判例參照)。本票發票人提出時效抗辯,而經執票人主張時效期間應延後起算或有中斷事由等,係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該爭執無從依本票形式上之記載予以審查,自非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相對人主張執有再抗告人於民國(下同)96年1月30日簽發如附表所示系爭本票5紙,詎經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原法院司票字卷15至19頁),是原法院依相對人聲請,而以100年度司票字第3941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雖再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提出時效抗辯。惟相對人於收受抗告狀繕本後,已具狀爭執時效期間應自99年8月16日或同年9月10日起算,及有時效中斷事由等情(見原法院抗字卷31頁),而該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應由再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再抗告人雖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迄未經判決確定─見原法院抗字卷51頁及本院卷29頁)。原裁定因而駁回再抗告人對於上開裁定所提起之抗告,其適用法規並無錯誤。再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未審查時效抗辯事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自非可取,其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常淑慧~F0┌───────────────────────────────────────────────────────────────┐│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394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6年1月30日│2,092,750元│未載│100年9月30日│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2│96年1月30日│2,092,750元│未載│100年9月30日│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3│96年1月30日│2,092,750元│未載│100年9月30日│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4│96年1月30日│2,092,750元│未載│100年9月30日│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5│96年1月30日│19,825,125元│未載│100年9月30日│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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