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3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未有任何前科紀錄,因法治觀念未臻成熟、思慮欠周而犯本案,造成被害人之損失與不便,惟犯後坦承認罪,犯罪後態度良好,且其所侵占之行動電話1支,事後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查,損害並未擴大,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方法、手段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