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陳葉銀妹 代理人 陳上基 代理人 陳上春 被告 陳登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葉銀妹於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28號被告陳登威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時(經改行簡易判決程序,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6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呂曾達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