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062號聲請人陳 昱杰
張木蓮 被繼承人 陳春毅 (亡)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春毅生前最後設籍即住所地為新北市永和區之情,有聲請人所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資料附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案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