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承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禎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詠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106年7月10日│1,139,786元│JD0000000│││1│司││││││││ 王秋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