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醫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葉慶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庚醫院新陳代謝科 孫瑞鴻 醫師間損害賠償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叁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請求。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因屬強制調解事件,故原告之起訴應視為調解之聲請
,又本件原告主張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
000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請求。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