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哲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哲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哲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
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哲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475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