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77號上訴人 黃仲鈞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韻馨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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