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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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99號債權人 周原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增華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對債務人李增華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李增華之遺產管理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惟於請求之原因事實又記載李增華目前係無繼承人之狀態,故而申請遺產管理人,追討42萬元。嗣經本院函請債權人查報,本件是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是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雖經債權人陳報稱,本件應該要申請遺產管理人,因為不懂程序所以錯認,之前已經被駁回,並提出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號民事裁定影本1紙。惟因本件債權人提出之來狀第1頁之聲請狀名稱形式上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且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第3頁請求標的亦記載請求給付42萬元,另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第4頁亦有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是經認為本件性質上仍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尚難依債權人嗣陳報到院之真意為要申請遺產管理人,而逕將本件由民事之支付命令程序轉換為家事之選任遺產管理人程序。
三、又本件債權人向李增華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本院家事庭尚未受理關於聲請選任李增華之遺產管理人之事件,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4紙在卷可稽,是李增華目前並無遺產管理人,是以債權人對李增華之遺產管理人之支付命令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債權人如欲聲請選任李增華之遺產管理人,請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家事庭聲請,併予敘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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