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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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92號聲請人 洪賴櫻桂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印文
二、請提出向台灣銀行台中分行購買新臺幣壹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三、請確認系爭支票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