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22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告 張程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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