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2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家緯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壹副(壹佰肆拾肆顆)、牌尺
肆支、搬風骰子壹顆、骰子參顆及抽頭金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審酌被告為
牟小利,而攬人聚賭,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容有不是,併衡
以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
的、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麻將1
副(144顆)、牌尺4支、搬風骰子1顆及骰子3顆等物,
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而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
250元,則係被告所有且為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