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58號
原   告  楊明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尚志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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