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國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
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二行「、第51條第
6款」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二行「第51條
第6款、」係贅引,應予刪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