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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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931號
原 告 蔡溪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志諭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萬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