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27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林莞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命補繳裁判費部分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489,6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4,790元,認有命補繳必要。
二、本件行調解程序時,本院依原告訴狀記載被告地址送達訴訟
文書,經郵政機關以「遷移」為由退回,請原告具狀陳報被
告最新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如無法查明,則請具狀聲請
公示送達,以利案件進行。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