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世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世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周世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即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就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宣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罰金刑部分,僅有如附表1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為併科罰金新臺幣
2萬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有期徒刑6月│││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99年10月間不詳時日至│99年11月24日晚上某時│││99年12月16日19時40分││││許││├──────┼──────────┼──────────┤│偵查(自訴)│板橋地檢100年度偵字│板橋地檢100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第927號│字第787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153號│100年度易字第2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7日│100年5月31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153號│100年度易字第2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8日│100年7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否│否││數罪│││├──────┼──────────┼──────────┤│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執緝│板橋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2289號│字第22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