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德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德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德茂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李德茂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34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提其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510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附表編號6至10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44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2年4月之總和。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73至83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淑芳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受刑人李德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02.08104.08.05110.09.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10、1811、1812、1813、181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10、1811、1812、1813、181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10、1811、1812、1813、18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10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10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10號判決日期112.07.26112.07.26112.07.26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10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10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7.26112.07.26112.07.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受刑人李德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1.01.29110.10.19111.12.31至112.01.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10、1811、1812、1813、181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10、1811、1812、1813、1814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47、15823、204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10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10號112年度上易字第443號判決日期112.07.26112.07.26112.07.27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10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10號112年度上易字第44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7.26112.07.26112.07.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受刑人李德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2.01.21112.01.15112.01.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47、15823、2043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47、15823、2043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47、15823、204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443號112年度上易字第443號112年度上易字第443號判決日期112.07.27112.07.27112.07.27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443號112年度上易字第443號112年度上易字第44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7.27112.07.27112.07.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受刑人李德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2.02.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47、15823、204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443號判決日期112.07.27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44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7.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