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勞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字第74號上訴人 鄭國冠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 律師
邱懷祖 律師 鄭家羽 律師上訴人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