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279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貿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蔡貿麒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1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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